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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
时间: 2008-09-16 00:00      点击:

高等学校的材料、易耗品和仪器设备一样,是开展教学实验、科学研究不可缺少的物资。为了加强材料、易耗品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对材料及易耗品的计划、采购、保管、使用和回收,都应有专人负责。各部门要建立完备的登记领用手续,定期检查。

二、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完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或试剂等。易耗品指除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以外的一切低值物品,如工具、一般器具和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易耗物品。

三、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任务的需要以及本年度经费预算,制订材料及易耗品采购计划,经实训中心审核汇总并进行采购。如遇市场货源与计划不符,应征得原申请人的同意,视具体情况商定后再进行采购。

四、凡单批采购总额超过5000元的材料及易耗品,应通过货比三家的方式进行采购,批量50000元以上的应交由后勤管理处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五、编报申购计划时,必须认真填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用途,以免出错,造成浪费。

六、实验室应设专人负责领取材料、易耗品,以免引起混乱。购回的物品必须及时认真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和领用手续。

七、为了保证日常教学消耗及维护的需要,对常用和专用材料及零配件可限量备用,备用数量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的耗用量。备用及在用物资应有专人保管,并按实物进出凭证单及时登记。

八、系部对在用物品和工、量具及材料定期检查,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属于自然损耗的物资由系部主任核查审批;非自然损耗物资的报损和丢失,应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