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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实验(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时间: 2008-09-16 00:00      点击:

一、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之一,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服务的技术物质保障,必须实行归口管理。

2.凡单价在八百元以上的,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均应按“高等学校仪器分类编码手册”规定编码,实行计算机管理。

3.购置的仪器设备按正常程序办理入库、出库手续,然后录入计算机,所购附件亦应加入其主机中,使仪器设备增值。

4.每年年底(或次年初)核对当年所购仪器设备是否账物相符,并检查有无仪器设备的编号和破损情况,如有差错及时纠正。

5.五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和进口仪器的购置,需填写申购表系(部)审核后交学院主管领导,经论证后再进行招标采购。货物到院后进行开箱验收与技术验收,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6.仪器设备使用前应详细阅读说明书,熟悉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机使用。用完后必须进行登记,及时记录使用情况。

7.仪器设备需有专人管理与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出现故障及时与维修部门联系。个人无权私自借出或挪为私用。

8.严禁将仪器设备解体或拆散使用。如确有必要时,一般仪器经实训中心同意,大型精密仪器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9.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投资效益。大型精密仪器实行专管共用或专管专用。在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完成外,根据有关规定,可在课外时间向学生开放,并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

10.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较大的事故,应立即报告领导。查明原因,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系(部)与学院主管领导提出意见,报学院处理。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单价五万元以上)

1.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作,各部门的领导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各系(部)、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认真管好、用好仪器设备。

2.购置大型精密仪器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1)仪器使用目的,所能分析的项目,使用频率及投资效益预测;

(2)学院此类仪器设备的现状、数量和使用情况;

(3)国内外此种仪器设备的生产厂家、型号和相应技术指标情况;

(4)选购此种仪器的理由;

(5)有相应的使用和维修力量;

(6)有安装仪器设备所必须的条件;

(7)有足够的资金保证购买仪器和仪器运行维修所需的费用。

(8)有科研项目支持分析药品和相关费用。

3.购置大型精密仪器应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国内有生产,又能满足需要的不再进口;凡低、中档大型精密仪器能满足实验需要的,不应购置高档大型精密仪器;必须订购国外仪器时,应从技术参数、性能、价格上认真调研、比较,慎重选择国别、公司、规格、型号及必要的易损件,同时国内要有维修点。

4.凡申请进口仪器的部门须提供仪器名称、型号、原产国、主要配置、性能参数以及参考价格和论证报告,供学院统一招标采购。

5.境外单位或人员赠送给学校或个人携带进境的用于科研、教学的仪器设备,应由接收部门与物资管理部门联系办理手续,须写明赠送仪器设备的原因(并附有赠送函等文件)以及学校的接受函。

6.进口仪器及大型精密仪器必须在订货合同规定的索赔期以前20天完成一切验收工作,其中包括:开箱清点、安装调试,逐一鉴定技术指标,写出验收报告等。凡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验收单位要提出证据,经由国家商检局公证,通过外贸进出口公司向外商索赔。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组织验收小组,一经签订合同验收小组就要拟订接机计划。

(1)编制从索赔期间向前逆推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期限表,计划要留有余地,各项准备工作要及早安排;

(2)收集整理翻译仪器设备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接机人员应在验收之前认真阅读并接受必要的实际训练;

(3)拟订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方案,制定验收原始记录项目及记录格式、写出验收报告。以上材料均应收入仪器设备技术档案。

7.仪器设备验收完毕应登记入帐建卡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渠道,统一编号,实行计算机管理。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交各单位核对,保持帐物相符。每年一月底前实训中心将上一年度购进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有关数据用计算机软盘上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信息中心,其中属于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的要用计算机软盘分别向当地科委和省教育厅报送有关数据。

8.仪器设备使用前应熟悉说明书和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用完后必须进行登记,及时记载使用情况。每年12月20日报实训中心统计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9.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养、检修和操作,明确岗位职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管理工作制度以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0.大型精密仪器应由全校统一安排使用,实行专管共用或专管专用,在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完成外、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按照合理收费的原则收取有关费用,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作用率。

11.对于大型仪器设备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应立即报告领导查明原因,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系(部)与实训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处理。

12.器设备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技术鉴定后,按批准权限报上级审批,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13.废仪器设备的处理由实训中心负责,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再利用,折价或无偿调拨直至作废品处理。

14.管理、使用、维修仪器设备认真负责和对协作共用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对管理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者,要给予批评和处分,并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三、低值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低值设备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1.低值设备是指单价低于800元,起点单价没有统一规定,但可反复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低值仪器设备,包括体育文化用品等,它既不同于一经使用就不可复原的材料,又不包括易损耗(如玻璃仪器等)的低值易耗品。

2.低值设备的采购、领用按学院财务处物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低值设备的管理,由各使用分中心负责并指定专人记帐保管。

4.财务处提供低值设备帐页及空白不干胶标签,各使用单位根据领料单或入库单建立帐册,并自行编号、贴号。

5.使用单位对低值设备(重点为公、民两用品)每学期全面清查一次,帐物相符率不低于90%(核对项目:名称、型号、规格、价格、数量),清查结果报实训中心及财务处审核备案。

6低值设备的报损、报废、调度,需经室主任批准,并报系(部)审核备案,方能销帐。

四、仪器设备借用管理规定

1.系(部)、处(室)内借用仪器设备,需经被借用部门实验室主任或处(室)物管员的批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到院外,如确因工作需要(如合作科研等),应在不影响校内工作的前提下,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请实训中心及分管院长批准。

2.经过批准后,借用人必须到被借的实验室(或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仪器设备借用本上填写所借用仪器设备的有关项目(如微机编号、名称、型号、价格等)并在借用人栏签名,并注明归还日期,如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延期归还的应办理续借手续,重新打报告审批。借进仪器设备,也应登记入册。

3.公、民两用物资(如微机、照相机、收录机、吸尘器等民用性强的物资)一般不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如确因教学、科研需要,应从严掌握。

4.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借出部门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填写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报损表,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公、民两用物资在处理赔偿时应从严掌握。

5.凡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而擅自将仪器设备借出,属于违纪行为,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对由此而造成损失者,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五、仪器设备调拨制度

1.各单位换型淘汰,闲置不用、待处理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设备处理申请,注明仪器详细情况,交系(部)、处(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实训中心。并到实训中心、财务处办理仪器设备调拨手续。

2.报废仪器的调拨,按先系内后系外,先院内后院外的原则进行调剂。院内由实训中心办理调拨手续,院外(含低值仪器、材料),由院领导审批,并办理有关调拨手续。

六、仪器设备报废制度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且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且无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3)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仪器设备。

2.仪器设备报废的手续

(1)凡需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填写报废明细表,注明报废的原因及仪器设备状况,经技术鉴定后由(系)部、处(室)负责人审批。单价在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由主管院领导审批,万元以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2)凭系(部)、处(室)负责人的审批件到实训中心、财务处办理报废手续。

3.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训中心处按学院规定进行处理,使用单位不得拆零或自行处理。丢失报废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酌情处理。

(2)仪器设备批准报废后,要及时销帐,撤出固定资产卡片,做好帐卡处理工作。

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1.仪器设备的使用应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和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照章处理。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盲目进行操作;

(3)擅自拆御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4)实验时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5)擅自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他用;

(6)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7)其它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3.责任事故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一般应赔偿同样物品或按原件(或折旧价)赔偿现金;如系部分损坏,经修配后尚能完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配费用赔偿现金;如系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材料,或损坏、丢失的情节严重,除责成赔偿损失外,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引起伤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确定赔偿处理时,应根据损坏、丢失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4.凡属责任事故,有关实验室必须写出仪器设备、材料损坏或丢失报告,提出赔偿处理意见。仪器设备原价或材料总价在500元以下,由实验室主任审批,总价在500~5000元,应交主管系(部)主任审批,报实训中心备案。总价在5000~20000元,由实训中心组织相关人员作技术鉴定后报主管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材料、须经院长审批。

5.赔偿费一律交计财处,作为该部门的修理费或仪器设备费。

6.确定赔偿处理后,当事人应在一月之内办理赔偿手续,超过期限则加付滞纳金。若一次赔偿经济上确有困难,学生须经系(部)等主管部门审核、院长批准,可减免或延期偿还;教职工经学院批准,可以减免或在工资中分期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