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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实验(训)室工作条例
时间: 2008-09-16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院教学实验(训)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为加强学院实验(训)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院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训)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训)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研与对外技术服务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训)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发扬自立更生和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实验(训)室的建设应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实验(训)设施、仪器设备等的损失,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处分,并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等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训)教学任务,安排实验(训)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训)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不断开设新的实验(训)项目。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技术开发及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并开展实验(训)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训)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训)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逐步使实验(训)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实验(训)室的设置和建设要按计划进行,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院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二条  实验(训)室每年制定出年度工作计划,经系、部审核,上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训)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上报系、部、实训中心,并经人事处等部门研究会签后,由主管院长批准发文。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四条  在主管院长统一领导下实验(训)室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实验(训)室管理委员会,主管院长任主任委员,委员由实训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担任。对实验(训)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购置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制订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实训中心是在主管院长领导下主管实验(训)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学院实验(训)室工作的实际,拟订相应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实验(训)室基本任务完成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实验(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实验(训)室经费的分配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训)室各项管理制度;

    五、主管实验(训)室仪器设备、材料物资的选购、使用、维修、保管和报废等工作,提高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训)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实验(训)室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与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训)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全面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为加强实验(训)室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实验(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系、部要设一位主要领导分管实验(训)室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实验(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实验(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保卫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验(训)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并实行科学管理,逐步采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数据。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实验(训)室评估制度和标准,通过评估,提高学院实验室的条件和水平。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三条  实验(训)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和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实验(训)室主任,副主任经所属系、部推荐上报后由学院聘任。

    第二十五条  实验(训)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院主管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实验(训)室业务和行政工作,负责编制实验(训)室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本实验(训)室工作人员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基本任务。根据教学大纲,组织实施实验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三、搞好实验(训)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的规章制度,提高实验室的整体综合效益。

    四、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训)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实验过程中的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训)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实验(训)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训)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并能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基本任务。

 

    第二十七条 实验(训)室要建立一支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又红又专、相对稳定的实验(训)室人员队伍,采取各种措施不断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