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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8-1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院党委、行政同师生员工之间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信访条例》和《信访工作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要为学院工作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群众解决问题,要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信访工作在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 坚持实事求是,按政策办事的原则,积极主动处理好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四条 办公室设专门人员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工作。对重要来信,重要来访,办公室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呈请党委,行政领导同志批阅。
第二章 信访工作任务
第五条 信访工作主要任务有:
(一) 办理院党委、行政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
(二) 受理校内党员、群众的信访问题。
(三) 做好党政领导同志接待来访前的准备工作及事后的交办,催办,落实工作
(四) 配合院党委, 行政的中心工作开展信访工作, 为院党委,行政的中心工作服务
(五) 分析研究信访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开展信访调研, 及时向院党委,行政反映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 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联合办案, 处理涉及面较广和情况复杂的信访问题。
(七) 向有关单位转办, 交办来信来访问题, 监督检查办理情况;
(八) 办理由新闻单位转来的有关信访问题;
(九) 办理学院党政领导交办的其它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工作秩序

第六条 办公室接到群众来信后, 要按照规定的步骤认真办理。 办理群众来信的秩序是:拆封—阅信—登记—处理—复信。
(一)拆封。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不能拖拉。
(二) 阅信。拆封后应及时阅信, 阅信时要认真仔细, 要理解和掌握来信者的意图,要求及反映情况的全部 过程。
(三)登记。将来信者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反映问题,要求等内容,逐项在《群众来信登记薄》上登记。 对重复来信者,应加以注明。
(四)处理。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学院办公室同志负责批办,重要来信在负责同志批办后,呈请党委,行政领导同志批办。拟办,批办意见填在《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信访处理单》的相应栏目中。根据来信所反映的问题的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学院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对于需要其他部门或下级单位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转办或交办。
(五)复信。群众来信处理完完毕后,原则上都应复信,向群众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做到件件有回音。
第七条 办公室对群众来访陈述意见,反映情况, 提出要求,建议,批评以及申诉,控告,检举等,要以对群众负责的态度,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并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和要求予以处理。办理来访者的基本程序是:登记—接谈—处理—回访。
(一)登记。了解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并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在《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群众来访登记卡》上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来访者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二)接谈。 接待人员与来访者直接交谈,听取陈述、询问情况,解答政策并做好思想工作。在接谈中要做到“一听、二问、三记、四分析”,要了解清楚来访者反映问题的实质,对来访者陈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简明扼要地记录在《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群众来访登记卡》上,并对照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明辨是非。
(三)处理。 对一般性的来访事项,有办公室负责同志批办;重要来访事项,党政办公室负责同志拟办后,呈请党政领导同志批办。拟办、批办意见填写在《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信访处理单》的相应栏目中,对属于询问政策规定的,接待人员应耐心解释,给予明确具体答复,是来访者明了政策规定;对应该和可能解决的政策问题和实际问题,属于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则积极予以解决,属于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则转交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凡属现行政策不允许或按先行政策无法解决的,应以明确的态度向来访者解释清楚,对要求过高或有无理要求的,要做好思想工作,说服他们;对于重要、紧急问题,学院办公室要派人直接到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写出书面报告送领导阅批。
(四)回访。通过来访者进行回访,了解情况,做思想工作,巩固结案成果。
第八条 学院办公室及专门信访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应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信访人的礼品、财物。
第九条 学院办公室及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空该的人员和单位。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 凡由学院办公室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15天内办结,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信访事项在30天内办结,并及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办公室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在30天内办结,情况负责、难度较大的信访事项在90天内办结,并向办公室恢复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