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设备验收是仪器设备(物资)购置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各单位(系、部、中心、处)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凡使用学校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都必须进行验收。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验收程序
第一条 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后,由各系部使用者与供应商共同开箱检查,进行数量验收;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后,各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拟定验收时间到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组织验收小组执行监督验收。验收后,各单位填写《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教学设备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专家(组)长填写验收结果,参与人员签字确认结果。随同《验收报告》附上的验收资料(包括合同、到货经点收人员签字的点收清单、主要的招标书和产品说明书注明的验收技术性能指标、验收方案、安装调试报告、经测试人员签字的技术性能测试数据或图片等)。
第二条 《验收报告》要求做到准确、规范、完整填写、验收资料齐全。
第二章 验收期限、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三条 实验实训中心将根据合同将催促办理验收工作。如不能如期验收的,各单位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
第四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在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时:
(一)仪器设备(物资)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各单位使用者应做好点收记录,仪器设备(物资)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请供应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的时间。
(二)仪器设备(物资)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各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物资)。
(三)仪器设备(物资)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或提出其它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设备与实训实验中心处理。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要及时就补偿形式、金额及其他有变动的条款与供应商商定。
第五条 验收结果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第六条 验收不合格时需要作出限期整改或退货的处理。
限期整改仍不能完全合格时,按本章第十七条第三款执行,商定结果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批,并在验收结果中注明该供应商有违约情节。
第七条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验收小组人员构成:主管院长,监督部门(财务,纪委),主管部门(实验实训中心,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系主任,项目负责人),教师代表(专业教师2人),外聘专家2人。小组组长一般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