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督促检查工作的指示精神,确保上级交办各项任务的完成及学院各项政策与部署的有效执行和落实,提高工作质量与办事效率,实现督查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是学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责任部门,全面负责学院督促检查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证
学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全院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 督促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政领导。督促检查工作是直接为党政决策实施服务的,必须严格按照党政的要求开展工作。党政的决定和要求是院办开展督查工作的依据。没有党政授权,不直接处理问题,也不代替其它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督查工作人员要始终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开展工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讲政治、讲正气、讲真话、讲实情,既报喜、又报忧,以便使学院领导掌握真实情况,正确指导工作。
第五条 坚持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院办要根据党政的要求,认真研究办理,及时报告结果。
第六条 坚持围绕大局。督促检查工作要紧密围绕学院党委、行政的中心工作进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凡列入督查的事项,都应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七条 工作内容:
(一)学院党委、行政领导批示事项、交办事项的落实;
(二)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重要通知的落实等;
(三)党委、行政工作计划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学院党委、行政领导要求督办、催办的事项;
(五)院教、工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来信来访中需要督查的事项;
(七)其它相关事项。
第八条 工作程序:
(一)拟办。院办在接到督促检查的事项后,及时形成规范的文字材料,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对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立项。凡符合督查内容的事项,拟办意见报相关院领导批准后,开始立项督办。立项一般一事一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部署、一个决策为单位立项。
(三)交办。院办根据院领导的批示,以书面形式把督查事项交承办或落实单位办理,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使之既具有权威性又具有可操作性。
(四)催办、查办。为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院办应适时加以催办查办。承办单位要按照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及院领导批示精神尽早尽快办理,紧急事项须立即办理,一般事项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情况复杂,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每月报告一次,并填写落实情况报告单。办理情况报告要针对查办的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同时,院办要积极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对于未按要求办结的,要求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进度情况及原因,对重要紧急的事项应随时掌握办理的进展情况,采取电话或口头方式及时催办,对在督办中发现有影响工作任务完成、计划落实的重大问题应下发“催办通知单”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五)结项。承办单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向院办回复办理情况。院办要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学院领导阅知后,做好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六)公布。院办要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公布督查督办结果。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要求
第九条 工作方式:
(一)催报督促。学院党委、行政重要决策出台或工作部署之后,在规定的上报或办结期限内,院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催办。
(二)调研督查。院办在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时,要将调查研究与督查工作相结合,边督查边调研,进而形成调研成果,为学院党委、行政做好参谋助手。
(三)工作组督查。学院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之后,院办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工作组,深入到承办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的其它方式。
第十条 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督促检查工作要按领导负责、分级承办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明确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和负责人。对每个督办事项都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办理,按时报送办理结果。
(二)加强检查。在督促检查工作过程中,院办要针对工作的需要,及时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反馈信息。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院办要根据督促检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学院党政领导报告督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通报典型。院办要及时通报督查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以及存在的问题,发挥典型示范或警示作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