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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安排意见
发布时间:2013-10-2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各高等学校:
现将2013年全省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日程安排
9月2日—10月16日,为高校宣传、申请、评审、公示和数据录入阶段。10月16日24时截止数据录入上报工作。
10月17日—10月23日,为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和高校修改阶段。省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网络系统审查各高校上报奖助学金数据,各高校根据省资助中心审查意见修正上报数据,10月23日12时各高校数据修改上报截止,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确定国家奖助学金最终名单。
10月24日—10月25日,各高校将通过审查的国家奖助学金最终名单和评审总结报告按照规定格式打印上报。
11月1日—11月15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分别对国家奖助学金进行评审、批复和备案,各高校领取批复备案材料时间另行通知。

二、规范填报申请材料
(一)材料报送种类、数量及格式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1(打印成A4幅面,上报时不得装订),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过前10%,但位于前30%的学生,需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其他学生则不需另附材料;
2、学年度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各3份,格式见附件2(打印成A4格式);
3、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表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3—4(打印成A3幅面);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1份,格式见附件5(打印成A4格式);
5、国家助学金备案表一式2份,格式见附件6—7(打印成A3幅面);
6、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一式2份(打印成A4幅面),封面格式见附件8,正文采用仿宋3号、标题采用2号黑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奖助学金评审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学校上报的总结报告及评审、批复和备案表均须加盖学校公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送材料将不予接收。

(二)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的填报要求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需双面打印、工整填写,内容须填写完整、盖章齐全,不得缺项、漏项,不得擅自更改表格格式,不得随意涂改。
2、学习情况中: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全校必须采用同一标准(从“年级、专业、班级”三个标准中任选一种排名填写),而且不得出现并列情况;总人数和必修课门数应据实填写,不得出现同一排序标准下前后总人数不一致、必修课门次不符实际等情况。
3、学生获奖情况需据实填写,注明获奖时间、所获奖项全称及颁奖单位,不得伪造虚构。表述模糊、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
4、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理由应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150字以上300字以内;推荐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80字以上120字以内;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理由字数控制在300字以上500字以内。达不到以上最低字数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
5、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格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表格必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意见及公示时间,推荐人和学校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不得由其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
6、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中“学校意见”栏必须加盖学校行政公章,不得以党总支或其他部门印章代替;“院(系)意见”栏必须加盖院(系)行政公章,不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不按要求加章的视为无效申请。
7、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中凡需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不得以私章代替。申请表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有关要求
(一)综合利用各种资助措施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国家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均为高校资助的重要政策措施,各学校可通过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对贷款比例较高管理绩效较好的院系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上要予以倾斜。

(二)规范材料填报。今年将对各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材料的填报情况进行横向评比,对于申请材料完备、规范的学校予以通报表彰。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成绩排名具体要求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育部办公厅“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凡满足以上两者之一都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须应控制在评选范围内的25%以内。在专家集中审核阶段,对于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任意一项不在评选范围内或申请材料填报不符要求的,将直接取消申请学生的获奖资格,相应名额作废,先前下达高校的资助资金转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严格按评审结果发放。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一经批复,各高校务必按照批复名单发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一经省资助中心备案也必须按照备案名单发放。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学习成绩不合要求等情况,高校可取消该生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合格学生,但必须于变更发放前填写变更说明及相应的调减表和调增表(格式见附件7)上报省资助中心备案,不按要求上报变更名单备案的高校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3、证书发放。经审批通过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分别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三)严格落实公示时间相关要求。拟获奖(助)学生名单须在院系、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院系层面和学校层面各不少于5天。
四、报送资助工作人员名单
为了及时掌握各高校一年来资助工作人员变动情况,方便今后工作开展,请各高校务必于9月10日前(含当日)按照附件9的要求填报《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名单》(文件均以“学校名称+文件名”命名,按EXCEL格式,加盖电子签章后通过网上办公系统上报至高校资助办公室邮箱)。
 
联 系 人:赵  佳
联系电话:0371-65798790、65795382
传    真:0371-65798522
 
附件:
1.2012-2013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2012-2013学年度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
3.2012-2013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汇总表封面
4.2012-2013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汇总表
5.2012-2013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6.2013-2014学年度国家助学金备案汇总表封面
7.2013-2014学年度国家助学金备案汇总表
8.XXXXXX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封面
9.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名单
 
2013年8月15日
附件下载http://www.hngm.edu.cn/uploadfile/2013/1023/2013102309090853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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