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校友会)
英译名称:Alumni Association of Henan Industry and Trade Vocational College,缩写:AAHITVC。
第二条 校友会是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校友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广大校友,为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为母校的发展,为校友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校友会接受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的指导和管理,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校友会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校友会业务范围:
(一)联络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校友;
(二)编辑有关校友资料,开办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校友网;
(三)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做贡献;
(四)宣传校友,弘扬先进,提供经验,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五)进行学术交流;
(六)组织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校友会会员为个人会员,承认本章程的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校友,自愿入会,即自动成为会员。
第八条 校友是指曾经在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历史沿革的各个阶段、各类学习形式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校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校友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校友会活动并获得校友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友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校友会的决议;
(三)维护校友会合法权益;
(四)向校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六)完成校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校友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校友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和负责人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校友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校友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或者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校友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研究审议换届有关工作;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领导校友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
(十三)决定校友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校友会负责人,是指校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第二十六条 校友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1名副会长兼任)。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校友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校友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校友会的负责人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经司法程序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二十八条 校友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校友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校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校友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校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校友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校友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在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校友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校友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校友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校友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校友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校友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校友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校友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一切活动应在法律法规规定内开展。
第五章 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五条 校友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诚信自律,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校友会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校友会的基本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校友会的财产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校友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校友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进行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条 校友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校友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校友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一条 校友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校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校友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校友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校友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校友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校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校友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结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校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校友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校友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