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费用结算须知

发布日期:2009-08-27    浏览次数:

 

生育保险费用结算须知

一、   非定点医院费用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中,持《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单、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医嘱单)、单位证明和《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

二、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需提供的材料

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持男职工的《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单、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医嘱单)、《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男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三、   生育津贴及围产保健需提供的材料

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身份证、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领取计划生育津贴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原始发票、出院证或诊断证明等。

报销围产保健时需提供《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出院证或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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