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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2-05-1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着力促进创业就业,坚持就业优先,以创业带动就业,今年高校毕业生749万人,为历史最高。要加强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鼓励到基层就业。实施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支持到新兴产业创业”。
  目前,我国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压力加大,今年的就业形势尤其严峻。创业是缓解就业压力的一剂良方,所以国家积极鼓励创业,很多高校都有创业园,引领和鼓励学生创业,不过创业不易,创业是需要条件的。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2014年4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4月29日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延续并完善了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2014年7月河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转发了这个文件。
  这项政策主要从鼓励自主创业吸纳就业两个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根据通知,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新政策的变化和亮点:
  1、此次政策调整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身份限制,促进就业公平。
1998年,下岗失业人员成为就业重点群体。2010年对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时,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同时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了优惠政策体系。
  2014年的政策调整维持上述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不变,同时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四类群体,调整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即将原先四类群体统一调整为一类群体,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均可同等享受税收优惠。这意味着税收优惠政策对所有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全部放开,取消了身份限制,有利于促进就业公平。 
在鼓励自主创业基础上,将高校毕业生纳入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受益人群,将大大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
  2、第二个变化是取消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
原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对享受政策的行业范围做了除外规定,其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排除在外;对企业吸纳就业的,将从事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的服务型企业排除在外。
此次政策调整取消了行业范围限制,是由于就业重点群体发生了较大改变,适当增加行业范围,有利于扩大就业渠道,同时也为各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增强税收支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调整后所有行业都纳入享受税收优惠范围,既包括传统产业,也包括服务业和新兴产业,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大方向,在更大力度为企业减负的同时,将大大增强各行各业吸纳就业的空间和能力。
  3、第三个变化是提高了征税扣除额的上限。根据新政策,创业个体每年可最高扣除9600元税费,原政策限额是8000元。同样,企业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每年可最高扣减5200元税费,相当于一名工人2到3个月的工资,原政策限额是4800元,减税力度比较明显。
  希望贵处能够以多种形式给在校大学生宣传这项政策,通过此项政策可以鼓励创业,适当减轻创业的压力,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和就业的竞争力。享受政策的具体要求和申报流程可参考附件,也欢迎到我们中心咨询。
联系科室:就业政策服务科
  联 系 人:高红喜 张爱凤
  联系电话:67887018
  附件:1、《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郑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关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相关政策的宣传资料
 
              郑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政策服务科
                    2015年3月9日
附件: 1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特别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4月29日
 

 
附件: 2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享受税收优惠相关政策
 
  一、自主创业个体经营人员税收减免政策
  (一)自主创业人员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创业地人社部门、税务部门审核,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哪些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2、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申请时需提供什么材料?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①《身份证》;②《就业失业登记证》;③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④税务登记证;⑤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查询单。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需提供: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②创业地(指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③身份证;④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⑤税务登记证。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需提供:①毕业证;②身份证;③创业地(指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④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⑤税务登记证。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毕业后第二年创业的,所提供材料与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相同。
  (四)自主创业人员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1、首先到常住地人社部门将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登记类型”由“失业登记”改为“就业登记”,然后持相关材料到郑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请人创业地在县(市)、上街区及郑州航空港区的,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下同)。   2、参加统一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3、人社部门审核后,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企业实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一)哪些企业有资格申请享受政策?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请的企业需提供什么材料?
  1、申请认定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4、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与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6、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身份证(原件);7、企业为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三)企业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1、企业新招符合条件员工应首先到常住地人社部门将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显示就业单位名称的“就业登记”;然后企业持相关材料到郑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请。2、人社部门审核后,企业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郑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咨询电话:67887018
咨询台: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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