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加强集中鉴定规范化管理的紧急通知
日期: 2009-10-28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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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加强集中鉴定规范化管理的紧急通知 |
2009年08月18日
司函人事〔2009〕58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人事教育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人事教育部门,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根据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情况,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集中鉴定规范化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申报人员资格
各鉴定站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严格审核申请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对学历、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未达到申报条件的人员和跨区域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一律不予受理。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时,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将进行复核,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办理证书。
各鉴定站在申请试卷时,除提交“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申请表”外,还应同时提交鉴定实施方案(含鉴定时间和地点安排、鉴定组织机构和实施流程、质量督导安排等内容)、考评人员名单、考生情况汇总表。
二、加强鉴定考场管理
各鉴定站要认真规范鉴定考场管理,严肃考场纪律,杜绝考场违规违纪行为。集中鉴定的考场应相对固定。理论知识考场布置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安排,前后左右须保持80厘米以上距离,并聘请非本专业或非本系统人员承担监考工作。理论知识试卷采用AB卷,原则上相邻考生应使用不同类型的试卷。
三、切实做好试题运转和保密工作
集中鉴定参与人数多,社会影响大,一旦发生试卷泄密事件,将严重影响粮食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试题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试卷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5〕16号)、《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运转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运转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函人事〔2008〕38号)和《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办人〔2009〕90号)等文件的要求,鉴定试卷使用前后均属国家秘密范畴,试卷无论使用与否都应同样管理,试卷接收、印刷、保管、传递等必须具有完备的交接手续和保密措施,严防试题泄密,确保万无一失。
四、认真细致地做好阅卷评分工作
评分应严格按照国家局鉴定中心配发的参考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执行,评分、复核人员均应签名确认。如发现试题和参考标准答案存在分歧的,阅卷后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国家局鉴定中心报告有关情况,经确认后方可将成绩进行公示。
为保证评分质量,各鉴定站应做好成绩复核工作,发现错判、误判、漏判等情况应及时更正,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人员应如实和准确地登统分数,杜绝评错分、统错分和录错分的人为失误。
五、实施有效的质量督导
各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应认真落实质量督导制度,通过现场检查、与学员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培训、鉴定情况,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鉴定全过程实行监督。
各鉴定站应确保举报渠道畅通,采取有效的方式将本地区和单位开设的举报渠道、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开设的职业技能鉴定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010-63906066)告知每名学员和工作人员。
集中鉴定期间,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和国家局鉴定中心将派出联合工作组赴各地进行巡考。工作组将自带试卷抽查部分考场,实地检查鉴定通过率,并将各地区和单位抽查通过率与鉴定站平均通过率在全行业范围内予以通报。工作组还将对开通监督举报渠道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